9 月 5 日,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《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,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。此次修订是自 2015 年原办法发布以来的首次重大调整,对保险行业资本管理有着深远影响。
明确资本保证金定义与核心原则
根据《保险法》,资本保证金是保险公司成立后按注册资本总额 20% 提取,除清算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。《办法》强调,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需遵循 “足额、安全、稳定” 原则,这为资本保证金管理定下基调,保障其能在关键时刻发挥兜底作用,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与投保人权益。
多维度优化存放管理
提升存放银行资质门槛
《办法》要求保险公司选择两家(含)以上商业银行存放资本保证金。在选择标准上,对银行资质提出更高要求:一是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 300 亿元人民币,相较于旧规 200 亿元有显著提升;二是上年末资本充足率、不良贷款率、拨备覆盖率、流动性比例等主要风险监管指标需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,补充了原办法未提及的拨备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要求;三是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、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;四是与保险公司不能有关联方关系。这一系列调整旨在筛选出资质优良、稳定性高的银行,保障资本保证金存放安全。
规范存款金额与期限
在存款金额方面,《办法》规定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不得低于 2000 万元(或等额外币),相较于原办法 1000 万元有大幅提高。同时,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(营运资金)低于 1 亿元(或等额外币)的,按实际增资金额的 20% 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。在存款期限上,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,且存放期限内不得变更存款性质,也不得用于质押融资,确保资金稳定性和专款专用。
丰富存放形式
保险公司可选择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在原基础上得到进一步丰富,除定期存款、协议存款外,新增 “大额存单” 形式,并将原 “大额协议存款” 调整为 “协议存款”,同时保留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形式,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符合业务实际的选择。
调整处置报告机制
《办法》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由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,并适当简化报告资料要求。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进行处置,如开业或增资提存、到期续存或转存、变更存款性质、提前支取等行为,需在存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事后报告,提交《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》。此举旨在精简报送流程,降低保险公司合规成本,同时压实保险公司对报告材料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的主体责任,对违规未按规定报告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。
此次《办法》的修订,是金融监管总局顺应保险市场发展与监管需求做出的重要举措。通过提高资本保证金管理规范性和安全性,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,为保险市场长期稳健发展筑牢根基,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与保障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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