权威厘清!金融监管总局明确非车险“见费出单”执行标准,破解“报行合一”落地难题

非车险“报行合一”落地进程中的核心困惑终于有了权威答案。2025年12月31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下发《非车险综合治理有关问答(一)》,针对行业反映最集中的“见费出单”界定问题给出明确指引,为非车险综合治理有序推进划定清晰边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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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景:非车险“报行合一”落地遇阻,核心痛点待解


2025年,金融监管总局先后发布《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》和《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指引》两大重磅文件,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非车险“报行合一”。相较于车险,非车险涵盖险种多、业务场景复杂,部分领域甚至不具备“见费出单”基础条件,导致政策落地过程中险企普遍面临操作困惑。


在此背景下,监管部门秉持“依法合规、实事求是、先立后破、稳步推进”原则,结合市场反馈出台专项问答,聚焦核心争议点细化执行标准,推动非车险治理务求实效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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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界定:三类业务视同“见费出单”,中介代收不认可


“见费出单”是“报行合一”执行的关键环节,此次《问答》明确了视同“见费出单”的三类情形,同时划定禁止性边界:


一是共保业务,主承保公司或保交所等行业基础设施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、开具发票,即可认定为“见费出单”;


二是人民币业务,保险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签发保单,视同满足“见费出单”要求;


三是外币(或离岸人民币)业务,考虑到外汇审核需以保单为凭证的特殊要求,允许以投保人的银行转账等可查验付费凭证为依据签发保单、开具发票。


值得注意的是,《问答》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不视为“见费出单”。这一规定严格契合此前文件中“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”的核心要求,从源头防范账外操作风险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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细化要求:四类特殊业务保费管理有差异,兼顾合规与实操


针对不同主体、不同场景的业务特性,《问答》进一步细化保费管理要求,实现分类施策:


其一,财政资金保障类公共利益业务,如各级党政机关、公益类事业单位作为投保人的业务,保险公司可凭政府签章的投保单、协议等文件先行签发保单;


其二,财政补贴类业务,企业、事业单位需缴足全额保费,个人需缴清自付部分,保险公司方可出单开票,首台(套)首批次保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;


其三,互联网保险业务,原则上需保险公司直接收保费后出单,退货运费险等高频碎片化业务,2026年7月1日起需实现实时结算或出单后2个自然日内定期结算;


其四,远洋船舶险、货运险、出口信用险等特殊业务,保费缴纳方式可按合同约定执行,后续调整将另行通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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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渡安排:2026年3月起从严执行,特殊情况可台账管理


对于2025年11月1日前已通过招标、协议明确缴费方式但尚未出单的业务,《问答》给出过渡安排:2026年3月1日起签发的此类保单,原则上需先收保费再出单;确有困难无法变更缴费方式的,需由总公司逐笔建立台账,按原约定执行并加强内部管理。


监管部门强调,财险公司需加强与投保人沟通,可根据保费缴纳情况约定保险合同效力或赔付责任,相关管理要求将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完善。


此次《问答》的出台,有效破解了非车险“报行合一”落地的操作瓶颈。对于险企而言,需尽快对照标准调整业务流程;对行业而言,将进一步遏制非理性竞争,推动非车险业务回归保障本源,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