购买带有法定节假日加倍赔付责任的意外险,被保险人在中秋调休假期发生意外身故,保险公司以事发日只是调休、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为由,拒绝十倍赔付。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,给消费者和险企都敲响警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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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某早年投保一份人身险,基础保额 10 万元,合同约定:被保险人若在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,可赔付十倍保额,也就是 100 万元,受益人为其妻子陈某。
2024 年 9 月 15 日,田某骑行电动车发生意外身故。当日在国务院公布的中秋放假时段(9 月 15 日 - 17 日)内。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 100 万理赔。
保险公司只赔付基础保额 10 万元,理由是:依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,中秋法定假日只有 1 天,出事当天属于调休拼凑的假期,不属于条款约定的法定节假日,不触发加倍赔付。
双方协商未果,陈某诉至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,索要剩余 90 万元保险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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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办法官解释,保险合同中所有减轻、免除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格式条款,都有两项硬性要求:一是文字上加粗、标黑等显著提示;二是保险公司要主动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条款含义、适用边界和法律后果。
对于消费者,投保含节假日翻倍责任的意外险时,要重点确认:条款中节假日的定义,是否包含调休日;对于保险公司,不能默认以专业理解替代普通人认知,涉及赔付限制的关键概念,必须在投保环节讲清边界,否则容易承担败诉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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